按套内面积计算,不影响房屋总价

日前,河北省张家口市发布政策,鼓励实行现房销售,逐步推进取消公摊。此前,湖南省衡阳市也明确宣布,自2025年1月1日起,当地商品房将实行按套内建筑面积计价销售。公摊面积计价真的能取消吗,此举将对房地产市场产生怎样的影响?

据悉,2001年施行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规定,商品房建筑面积由套内建筑面积和公用建筑面积共同构成。具体而言,套内建筑面积包括套内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以及阳台建筑面积;而公用建筑面积则包括电梯井、楼梯间、垃圾道、变电室等整栋建筑服务的公共用房和管理用房,以及套(单元)与公用建筑空间之间的分隔墙和外墙墙体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

除了张家口和衡阳,近年来,安徽合肥、广东肇庆、湖南湘潭等地也相继发布了相关政策,提及“按套内面积计价销售”。特别是肇庆市,已经明确自2024年5月1日起,市内商品房将实行按套内面积计价销售。

从各地实施效果及业内人士分析来看,无论是按建筑面积计价,还是按套内面积计价,仅是计算方式不同,购房者的实际成本并不会因此发生变化。清华大学房地产研究中心主任吴璟指出,一套总价200万元的商品房,若建筑面积为100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为80平方米,既可按建筑面积2万元/平方米计价,也可按套内建筑面积2.5万元/平方米计价,虽然计价方式不同,但总价不变。

相关的供暖费和物业费也不会因计价方式的改变而发生变化。广东省住房政策研究中心首席研究员李宇嘉表示,物业费和供暖费通常按建筑面积收取,因为公摊部分的公共空间需要物业管理,而这些空间恰恰是物业应重点投入的区域。目前,已落地采用套内面积计价的城市,如肇庆,物业费仍按原标准计算,取消公摊更多体现在交易环节的计价方式上。

总体来看,按套内建筑面积计价不影响购房者的实际支出,现行规定也不影响交易税费和物业费、采暖费等的计算。公摊是居住建筑组成的一部分,抛开品质单纯追求高得房率或低公摊面积并不可取。针对公摊面积及得房率,更重要的是实现透明、合理和优化。

吴璟表示,公摊面积有必要且正在变得更加透明,要让消费者清楚了解公摊的具体用途,进一步保障购房者的知情权。开发企业也在不断优化户型设计,将公摊面积配置到居住者获得感更强的门厅、电梯间等部分,实现良性的得房率优化。

58安居客研究院院长张波表示,公摊本身不会消失,而是要让购房者实实在在知道自己实际专属空间的大小。同时,不建议一味追求得房率,或使房企过分压缩公摊来减少成本,进而导致实际居住体验下滑。

一些城市正通过调整容积率计算规则的方式让利于民。青岛、杭州等城市出台新规,规定小区内部分公共设施和公共空间不再计入容积率或打折计入,套内阳台部分也享受打折优惠,这些空间相当于“赠送”给购房者,不再计入公共建筑面积甚至套内建筑面积。

上海易居房地产研究院副院长严跃进认为,好房子建设有四大要素,即安全、舒适、绿色、智慧。“房屋销售环节取消公摊”即是舒适标准的重要体现。“过去,由于公摊面积计入方式不透明和合同条款含糊,购房者总感觉得房率较低,权益受损。对购房者而言,所购即所得、户型不缩水、交易公开透明,是购房满意度的关键所在。”严跃进说。

专家表示,为推动房地产市场止跌回稳,还需充分释放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公众对取消公摊的讨论是希望公摊部分更加透明、优化。下一步,应通过多部门政策合力,鼓励开发商既重视房屋面积的改善提升,也重视小区公共空间的丰富供给,从而显著提升居住质量,有力提振住房消费。(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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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宏伟    责编:邓萍     审核:赵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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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部门联合发文完善土地储备制度

为完善土地储备制度,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和高效配置,提高建设用地支撑和保障能力,推动高质量发展,自然资源部近日会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印发新修订的《土地储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指出,各地应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土地储备三年滚动计划,合理确定未来三年土地储备规模,对三年内可收储的土地资源,在总量、结构、布局、时序等方面做出统筹安排,结合城市更新、成片开发等工作划定储备片区,优先储备空闲、低效利用等存量建设用地。

《办法》强调,储备土地必须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存在污染、文物遗存、矿产压覆、洪涝隐患、地质灾害风险等情况的土地,在按照有关规定由相关单位完成核查、评估和治理之前,不得入库储备。入库储备土地必须是产权清晰的土地。储备土地不再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不得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

此外,《办法》要求,土地储备机构应组织对储备土地开展必要的前期开发,包括加强对文物遗存、历史古迹、古树名木等遗产的保护,完成地块内的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围挡等基础设施建设,并进行土地平整,满足必要的“通平”要求。

资金方面,《办法》明确,土地储备资金收支管理严格执行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关于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的规定。财政部门从土地出让收入中划出一定比例资金,建立国有土地收益基金,主要用于土地储备,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确定,并报送财政部和自然资源部备案。土地储备资金通过政府预算安排,实行专款专用。

《办法》还指出,自然资源部建立全民所有土地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储备土地实行信息化管理,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监督实施。涉及使用专项债券的土地储备项目,自然资源部与财政部地方政府债务管理信息实施系统联通并共享项目信息,财政部向自然资源部提供使用专项债券的土地储备项目清单。同时,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派出机构应建立符合本地实际的联合监管机制,按照职责分工,对储备土地、资产、资金、专项债券进行监督和指导。(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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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宏伟    责编:邓萍     审核:王广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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